你關心的疫情防控相關法律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權威解答來了!

  我國有哪些與疫情防控相關的主要法律制度?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有關措施,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一些地方採取設卡攔截、斷路阻斷交通等方式隔離疫情,這些做法是否合法,怎麼做才合法?法律如何規範公益慈善捐贈活動?受疫情影響,合同規定義務不能正常履行,法律對此有何針對性規定……

  為促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開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相關室負責人,10日就疫情防控中社會普遍關心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解答。

  問題1:面對當前疫情的嚴峻形勢,如何做到依法有效防控疫情?請介紹一下這方面的相關法律制度。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答: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疫情防控工作,特別是注重運用法治方式和手段,動員凝聚法治力量阻擊疫情。習近平總書記2月5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強調,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當前,各有關方面正在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講話精神,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環節發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總的看,我國疫情防控的法律制度是比較健全完備的。我國憲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國家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現代醫藥和我國傳統醫藥,鼓勵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街道組織舉辦各種醫療衛生設施,開展群眾性的衛生活動,保護人民健康。根據憲法的規定和精神,我國已制定了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境衛生檢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一系列針對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規,還有其他一些相關法律:疫苗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動物防疫法、野生動物保護法、中醫藥法、執業醫師法等。這些為應對新冠肺炎以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也為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採取防控措施以及其他單位、組織和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防控活動提供了相應法律依據。目前,疫情防控工作也是在法治軌道上進行的,要充分發揮法治在疫情防控中的力量和作用。

  問題2:近期,部分人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的有關措施,產生了比較嚴重的後果。有的人出現發熱癥狀不主動報告,有的人編造傳播與疫情相關的不實信息,有的人故意隱瞞疫情發生地的行程,有的人被確診或已被告知屬疑似患者,仍然在沒有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擅自與他人接觸。請問根據法律,這些人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傑答:根據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在治癒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應當依法接受隔離治療,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我們在此提醒大家,公民履行法律規定的這些義務,不僅是對自己的生命健康負責,也是對親朋好友、其他公民負責,更是在用實際行動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作出貢獻。

  需要強調的是,對不履行上述法律規定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比如,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不服從所在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可以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追究刑事責任。

  又如,患者或者疑似患者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故意傳播疫情或者放任疫情傳播的,要根據行為人主觀惡性、行為方式以及危害後果等,依照刑法關於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故意傷害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關規定定罪處罰。

  再如,對編造並傳播虛假疫情信息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對於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現在,全國人民都認識到,疫情防控阻擊戰是一場沒有硝煙的戰役,廣大醫護人員、科研人員正在一線努力奮戰,我們每一個人,每一個單位、組織都要堅持不懈,依法做好自己的事,大家都依法行事,我們相信一定能打贏這場阻擊戰。

  問題3: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一些地方採用了設卡攔截、斷路阻斷交通等方式隔離疫情,請問根據法律規定,這些做法是否合法?怎麼做才合法?

  袁傑答: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嚴格執行疫情防控和應急處置法律法規,加強風險評估,依法審慎決策,嚴格依法實施防控措施,堅決防止疫情蔓延。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來防控疫情,主要包括:(1)對患者或疑似患者依法採取隔離措施。(2)採取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的緊急措施,如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3)實施交通衛生檢疫。(4)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依法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但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返還的應當及時返還。(5)加強和完善傳染病醫療救治服務網絡建設,指定具備傳染病救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救治任務,或者根據傳染病救治需要設置傳染病醫院。當前,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切實履行法定職責,採取疫情防控措施,這些是必要的,也是有法律依據的。希望大家為了全社會的安全,多一份理解、支持和配合,攜手並肩、共同努力,力爭早日打贏這場疫情防控阻擊戰。

  這裏需要注意的是,採取疫情防控措施必須主體適格、措施適度。所謂主體適格,也就是說這些防控措施只能由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依法實施,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未經批准擅自採取設卡攔截、斷路堵路、阻斷交通等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所謂措施適度,也就是說根據法律規定,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採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也要與疫情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總之,依法辦事,依法科學有序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是打贏這場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保障。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國家工作人員都應當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職責。沒有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題4:在此次疫情防控期間,社會各界慷慨解囊,奉獻愛心,守望相助。但在捐贈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中,存在不透明不規範甚至違規的行為,受到社會公眾質疑。請問法律是如何規範公益慈善捐贈活動的?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主任郭林茂答:一方有難、八方支援。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全國各地向疫情嚴重地區捐贈了大量財物,充分體現了中華民族樂善好施、守望相助的優秀品德和文化傳統。許多國家和地區也對中國政府和人民阻擊疫情給予大力支持。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依法規範捐贈、受贈行為,確保受贈財物全部及時用於疫情防控。我們要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的指示。關於公益慈善捐贈活動,我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慈善法、紅十字會法等法律分別從不同方面作了比較明確具體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內容:

  一是鼓勵捐贈。有關法律不僅對公益慈善捐贈作了倡導性鼓勵,還規定,對公益慈善捐贈有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表彰;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物用於公益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依法免征權利轉讓的相關行政事業性費用。

  二是公開透明。公益慈善捐贈財物屬於善財善物,一分錢一件物品都應當公開。法律規定,受贈人應當將接受捐贈財物的情況以及受贈財物的使用、管理情況,採取不同方式真實、完整、及時公開信息。

  三是及時高效。公益慈善捐贈財物許多都有特定的緊急用途,應該快速配送。比如,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對於接受的救助災害的捐贈財產,應當及時用於救助活動。慈善法規定,慈善組織應當積極開展慈善活動,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產。

  四是公平合理。公益慈善財物屬於特定公共產品,應當堅持公平合理的原則分配和使用,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物的用途。如何做到公平合理,按照法律規定:一是尊重捐贈人的意願;二是按照受贈人與捐贈人訂立的捐贈協議執行;三是不得指定利害關係人作為受益人。

  五是接受監督。按照法律的規定,對公益慈善捐贈財物的監督主要體現兩個方面:一是政府監督。比如,慈善法規定,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慈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紅十字會法規定,紅十字會接受社會捐贈及其使用情況,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監督。二是社會監督。比如,慈善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慈善組織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向民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者慈善行業組織投訴;國家鼓勵公眾、媒體對慈善活動進行監督。紅十字會法規定,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六是依法追責。在公益慈善活動中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規定的法律責任分不同情況大致有四個方面:行政處分、行政處罰、承擔民事責任、追究刑事責任。特別是對私分、挪用、截留、侵佔捐贈財物等行為,更要依法嚴懲。

  依法治國要求把國家各項事業納入法治軌道,更需要全社會都要依法行事。所以,具有慈心善行的捐贈人要合法捐贈,捐贈物品要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等標準,信守諾言;紅十字會、各類慈善組織要依法及時高效、公平合理分配受贈款物,無愧捐贈人,無愧受益人;政府有關部門要對捐贈款物使用情況依法嚴格監督,對黨負責,對人民負責。同時,也歡迎全社會對公益慈善捐贈活動進行監督,為中國公益慈善事業的發展作一份貢獻。

  問題5:近期不少企業反映,受此次疫情影響,很多合同規定的義務不能正常履行,請問法律對此有什麼針對性的規定?

  臧鐵偉答: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冠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問題6: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防控疫情,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方面有什麼舉措?

  臧鐵偉答: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高度重視通過行使法定職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從立法方面看,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制定藥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傳染病防治法、國境衛生檢疫法、執業醫師法、中醫藥法等多部醫療衛生領域的法律,通過立法引領和推動衛生健康事業發展,保障公民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僅在2019年,就加快立法步伐,在較短時間內就制定出台疫苗管理法、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修訂藥品管理法,為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推進健康中國建設提供法治保障。

  在制定修改法律的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還重視加強和改進監督工作,推動有關方面認真貫徹落實法律制度,將紙面上的法律條文落到實處。比如,201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本屆任期開局之年即開展傳染病防治法執法檢查工作,在執法檢查報告中指出傳染病防治工作的七大問題,並提出了抓緊研究修訂相關法律,完善傳染病防治法治建設等建議。

  當前,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全國各族人民正在全力以赴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而不懈奮鬥。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指出,要完善疫情防控相關立法,加強配套制度建設,完善處罰程序,強化公共安全保障,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體系。下一步,根據黨中央決策部署,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根據疫情防控的實際需要,抓緊修改完善相關法律以及出台相關決定,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更加堅實的法治保障。

  問題7:濫食野生動物嚴重威脅公共衛生安全,社會各方面對此反映強烈。請問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此有何舉措?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主任王瑞賀答:野生動物的交易和食用可能造成的公共衛生安全風險已經引起了世界範圍內的高度重視。為了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各方面普遍要求進一步健全野生動物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強執法監督,嚴厲打擊野生動物非法交易,堅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加強重大公共衛生安全風險的源頭控制。

  黨中央要求對這次新冠肺炎疫情要堅持依法防控,加大立法、執法、普法工作力度。我們要抓緊研究現行法律制度涉及疫情防控工作的短板和弱項,總結法律實施的經驗和教訓,及時補充和完善。在現行法律體系中,直接涉及野生動物的法律主要包括野生動物保護法、漁業法、動物防疫法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當然,其中最主要的是野生動物保護法。這部法律在2016年作過一次系統修訂,確立了保護優先、規範利用、嚴格管理的原則,從獵捕、交易、利用、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各個環節作了嚴格規範,特別是針對濫食野生動物等突出問題,建立了一系列科學、合理的制度。修改的法律實施后,野生動物的保護狀況有所好轉。但從各方面情況看,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相關配套規定沒有及時出台、完善,有關野生動物保護的具體辦法、目錄、標準、技術規程等尚未及時出台和完善。二是監督檢查和執法力度不夠,對一些非法野生動物交易市場沒有堅決取締、關閉,甚至在很多地方,野味市場泛濫,相關產業規模很大,構成公共衛生安全的重大隱患。三是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並且採用國際通行的名錄保護辦法。因此,有必要進一步補充完善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擴大法律調整範圍,加大打擊和懲治亂捕濫食野生動物行為的力度。

  為了堅決貫徹黨中央關於為打贏疫情阻擊戰提供法治保障的各項部署,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已經部署啟動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修改工作,擬將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增加列入常委會今年的立法工作計劃,並加快動物防疫法等法律的修改進程。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還正在研究於近期由常委會作出一個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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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20條措施支持市場主體促生產穩發展

  
中國消費者報長沙訊
記者 余知都)日前,湖南省市場監管局印發《關於應對疫情服務支持市場主體發展的通知》,指出要積極發揮市場監管部門的職能作用,從簡化優化政務服務工作、支持企業恢復和擴大產能、化解企業經營運行難題、做好市場監管服務工作、全力維護市場秩序穩定、發揮黨建引領作用等6個方面出台20條措施,服務和支持廣大企業、個體工商戶、农民專業合作社等市場主體促生產、保經營、穩發展、渡難關。     《通知》指出,在簡化優化政務服務工作方面,一是推行登記註冊全程“網上辦”服務,二是優化市場監管服務辦理程序,對於涉及生產經營防控急需物品的行政審批,開闢綠色通道,實行應急審批。必要時,採取“告知承諾”“容缺受理”等受理審批方式特事特辦。     在支持企業恢復和擴大產能方面,一是啟動疫情防控急需用藥品、醫療器械特殊管理措施。二是支持企業增加防疫消毒物資生產項目,在企業工業產品許可證增項業務的受理、審批上提供技術諮詢和現場指導服務。三是支持各類生產企業復工復產。及時幫助企業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質量問題,把好原材料採購、生產過程控制和產品出廠檢驗關,指導企業加快生產符合國家標準的合格產品。     在化解企業經營運行難題方面,一是推行專利申請優先審查、即時辦理。二是利用知識產權助力中小企業融資。三是優化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換證手續。四是簡化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流程。五是延長電梯維保周期。六是合理維持認證、許可證書周期。七是優化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流程。八是推行市場主體年報聯絡員備案全程網上辦理服務。     在做好市場監管服務工作方面,一是做好疫情防控醫用計量器具的檢定校準工作。二是指導督促企業落實復工復產防疫措施。三是強化食品安全監管。進一步督促食品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題責任,嚴格執行食品和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要求,加強節前庫存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及時清理過期和變質的食品及原料,排查潛在的食品安全風險。     在全力維護市場秩序穩定方面,一是嚴肅查處市場違法行為。二是規範執法檢查工作。三是充分發揮12315服務熱線作用。嚴守24小時值班制度,安排專人值班值守,確保12315服務熱線暢通無阻。發揮消委組織橋樑紐帶作用,積極搭建中小企業與消費者溝通交流平台,認真受理中小企業維權訴求,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加強消費教育引導,妥善化解消費糾紛,營造良好的消費環境,激活並鼓勵居民消費,充分發揮好消費促進經濟發展的基礎性作用。     在發揮黨建引領作用方面,要充分發揮非公經濟組織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共產黨員先鋒模範作用。各級非公綜合黨委要堅持黨建引領,組織所屬非公經濟組織黨組織和黨員,引導非公經濟組織出資人(負責人)履行社會職責,匯聚疫情防控合力。充分發揮非公經濟組織黨組織戰鬥堡壘和黨員模範先鋒作用,組織開展“黨員亮身份、當先鋒、做表率活動”,帶頭提高防控意識,有序組織生產經營,誠實守信,共克時艱,渡過難關。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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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嚴禁發布虛構新冠肺炎偏方等內容的廣告

  中國消費者報上海訊
記者 劉浩)2月11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於加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廣告管理的通告》(
以下簡稱《通告》),要求嚴格履行廣告活動主體責任,不得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製品提供廣告服務,嚴禁發布虛構“新冠肺炎預防、治療、治癒、偏方”等內容的廣告,不建議發布易導致人群聚集、增加感染風險的商業促銷、展覽展銷、商業演出、遊樂活動等廣告,鼓勵發布疫情防控公益廣告。     《通告》要求,嚴禁發布與疫情防控政策不相符的,含有不正確導向、妨礙社會安定、損害公共利益,妨礙社會公共秩序以及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內容的廣告;嚴禁發布含有虛構“新冠肺炎預防、治療、治癒、偏方”等內容的廣告;嚴禁發布含有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以及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內容的廣告,不得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製品提供廣告服務;嚴禁發布未經審查或者擅自篡改審查批准內容的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嚴禁在除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以外的其他媒介和場所發布處方葯廣告;嚴禁藉助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名義發布推銷處方葯的廣告。     針對口罩、消毒水等醫護產品緊缺的情況,《通告》指出,承接消毒產品(含消毒劑、消毒器械、衛生用品等)廣告業務的企業,應當查驗生產企業的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及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或者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等證明文件,不得宣傳對疾病的治療作用,不得超出產品說明書上標註的殺滅微生物類別進行誇大虛假宣傳。承接醫療用口罩廣告業務的企業,應當查驗醫療器械註冊或者備案憑證並按照醫療器械廣告審查核准內容發布,不得將普通或工業用防塵口罩宣傳為醫療用口罩,普通或工業用防塵口罩不得宣傳能夠消除患病或者感染風險。     《通告》強調,對於易導致人群聚集、增加感染風險的商業促銷、展覽展銷、商業演出、遊樂活動等廣告,在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不建議發布,在疫情逐漸平穩后審慎發布。     此外,《通告》要求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互聯網平台經營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對廣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嚴格履行廣告活動主體責任,認真核實廣告主的身份與相應的經營資格、核對廣告內容,防範不法分子利用虛假銷售防護用品的廣告實施詐騙活動;鼓勵廣告行業組織和企業利用合法的媒介,積極創作、發布疫情防控公益廣告。     上海市市場監管局表示,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強廣告監測、檢查和執法力度,暢通12315舉報渠道,從嚴從重查處各類與疫情相關的虛假違法廣告,及時曝光典型違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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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場監管局曝光5起違法銷售防疫用品典型案件

  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記者賈珺)疫情防控期間,北京市市場監管部門積極履職,主動作為,深挖線索,重拳出擊,依法從快從嚴打擊哄抬價格、制售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全力維護疫情防控期間市場秩序。2月13日,北京市市場監管局公開曝光5起違法銷售防疫用品的典型案件。

  1月27日,北京市東城區市場監管局對轄區內北京京海康佰馨醫藥有限責任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將進價為10元/袋的PM2.5納米防護口罩,以26元/袋的價格對外銷售,進銷差價率達到160%。其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東城區市場監管局已向當事人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1月31日,北京市門頭溝區市場監管局對轄區內北京利民堂大藥房有限公司的價格行為進行了檢查。經查,當事人在進貨價格未變的情況下,將原銷售價格每個26元的“立體明星口罩”,提價至35.00元、42.50元、85.00元對外銷售。當事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門頭溝區市場監管局已向當事人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1月31日,北京市平谷區市場監管局對北京建元天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位於平谷區峪口鎮坨頭寺村一民宅的貨物存儲點進行檢查,當場查扣超過保質期的口罩62600枚。同時,執法人員繼續追查超過保質期口罩庫存線索,2月1日,在昌平區市場監管局的配合下,在昌平區當事人經營場所再次查扣超過保質期口罩106200枚。由於此案數額較大,平谷區市場監管局迅速啟動行刑銜接機制,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並協助公安機關於2月7日將4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抓獲。

  1月27日,北京市西城區市場監管局對北京楚雲鑫榮商貿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存在銷售假冒“3M”口罩行為。經查,當事人銷售標稱“3M”口罩,無法提供相關進貨台賬和票據。經商標權利人的委託代理人鑒定,認定當事人銷售的“3M”口罩為商標侵權商品,執法人員當場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2月7日西城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萬元並沒收侵權口罩的處罰決定。

  2月7日,北京市房山區市場監管局接到線索,迅速出擊,發現當事人徐某在房山區閻村鎮大董村南口銷售一次性口罩和一次性手套。經查當事人徐某在未辦理營業執照和相關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銷售一次性口罩和一次性手套,涉嫌無照經營。當事人徐某上述行為違反了《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的規定。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房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徐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9400元,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暫扣口罩1400個。

  北京市市場監管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將緊盯群眾舉報及社會公眾關注的熱點、焦點問題,持續加大對疫情防護用品、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監管力度,進一步加強生產流通領域全鏈條監管,嚴厲打擊違法行為,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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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加強疫情防控相關產品和春耕用農資產品質量安全監管

  中國消費者報武漢訊
楊力 記者 吳采平)2月14日,記者從湖北省市場監管局獲悉,該局印發通知,部署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相關產品和春耕用農資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支持和幫助企業復工達產、擴大產能。     對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理作出臨時調整。在疫情防控期間,省級發證產品獲證企業生產許可證到期(至有效期截止日1個月)需辦理換證的和變更事項的,按照告知承諾(食品相關產品)、後置審核(除危險化學品、食品相關產品外)、一般程序(危險化學品)許可方式網上辦理,例行檢查、現場核查存在困難的,可放寬至疫情結束後進行,其證書視同有效期內。對申請生產次氯酸鈉、過氧化氫產品生產許可的企業,經申報企業對照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自查符合要求的,可通過湖北政務網進行網上申報,採用申報企業提交產品質量檢驗報告、保證質量安全承諾書、先行發放“臨時生產許可證”模式辦理,其證書效力至疫情結束后一個月內終止。     加強重點產品質量專項監督檢查。對食品相關產品、次氯酸鈉、過氧化氫、化肥等產品重點檢查生產許可獲證條件持續保持情況;原材料進廠和產品出廠檢驗情況;產品質量是否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要求;是否嚴格執行不合格產品處置相關規定;是否生產銷售“三無”產品等。對口罩、洗手液、次氯酸鈉、過氧化氫、食品相關產品、化肥等銷售企業重點檢查銷售產品標識是否符合規定;是否與銷售產品一致;是否建立產品進貨台賬,索證索票制度是否落實;是否存在儲存、銷售過期和“三無”產品的行為。     同時,組織開展口罩、洗手液、食品相關產品、次氯酸鈉、過氧化氫、漂白粉、化肥、農用薄膜等疫情防控相關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產品質量省級專項監督抽查,加強對不合格產品企業的后處理工作,嚴格督促整改,依法查處不合格產品。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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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條是乾貨!江西省市場監管局出台20條舉措有效應對疫情促進經濟穩定增長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 (沈軾堅 記者朱海) 江西省市場監管局把應對疫情、促進經濟穩定增長作為當前重要工作,以高度的責任感和急迫感,結合部門職責,積極主動作為,近日出台了《關於有效應對疫情促進經濟穩定增長若干舉措的通知》,創造性地提出20條務實舉措。

  優化推進“網上辦、不見面、快遞送”服務模式

  進一步升級“網上辦”。積極對接“贛服通”“江西政務服務網”,充分利用“江西省企業登記網絡服務平台”“企業信用公示系統”等網絡平台,正式上線行政許可審批系統,註冊登記、行政審批、信用監管等各類事項推行網上辦、網上批。

  再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從2月1日起,計量標準器具核准、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授權、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首次申請除外)、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單位資格許可、權限內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設計、製造單位除外)等行政審批項目,委託各設區市和省直管試點縣(市)市場監管部門辦理,降低外地企業辦證往返成本。

  加快推進“以照含證、集約辦理”改革。對市場監管部門承擔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等事項,進行流程整合再造,實行一次申請、信息共享、同步審批。審批通過後,只發放一張同時加載許可證二維碼信息的營業執照,切實簡化申報程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推廣“电子證照”和紙質證書“快遞送”。積極推動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專利證書等證照电子化。對確需紙質證書的,在省局本級對行政許可證書和檢驗檢測證書快遞免費寄送的基礎上,鼓勵支持全省各地市場監管部門提供快遞免費寄送服務。

  支持疫情防控物資生產

  開設應急審批通道。對疫情防控重點物資及生活必需品生產企業的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等證照審批,口罩、醫用防護服等急需物品上市審批,啟動應急快速審批程序,在確保產品安全、有效、質量可控的前提下,力爭相關產品儘早投產。

  強化計量檢測服務。對疫情防控相關醫療及公共衛生設備,以及機場、車站、高速公路等交通樞紐和商場、超市、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的人體測溫設備,開展計量檢定、校準服務,確保量值準確可靠,把好疫情防控“體溫關”。

  提供標準技術服務。建立完善疫情防控標準體系,搭建“新型冠狀病毒防護用品標準專題數據庫”,向各級政府和醫院、疾控中心等相關部門提供疫情防控相關標準,以及免費向轉型生產口罩、防護服、消殺用品等企業提供查詢等服務。對涉及疫情防控相關地方標準項目,啟動地方標準制定快速程序。

  配合做好相關物資保障工作。支持重要醫藥物資實行集中採購、統一供應,儘力滿足口罩、消毒液、酒精等需求。採取“邊檢查、邊通關”或“先通關、后抽檢”方式,保障檢驗合格的防疫物資第一時間輸送到疫情防控“前線”。指導地方採取“線上預約、送貨上門”方式銷售口罩等防護用品,緩解群眾需求,增強群眾信心。

  全力服務企業復工復產

  創新現場核查方式。疫情防控期間,在行政審批等業務辦理過程中,除涉及安全、環保等重點領域、重點產品外,對確需現場檢查、現場確認的,可先採取自我聲明承諾、告知承諾、遠程視頻評審等方式申報,疫情結束后再行補充,不因疫情而耽誤企業復工復產。

  堅持特事特辦原則。對因疫情影響無法按期申請辦理複查、換證等業務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辦理。疫情防控期間,到期的各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企業生產經營許可證(含延續藥品委託生產審批)有效期順延至一級響應終止之日後的60天止。對認證證書有效期滿或需監督審核及再認證維持的,協助相關企業(組織)與認證機構協調延緩辦理,有效期順延至疫情解除后3個月;為防疫產品提供檢驗檢測服務的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到期的,因疫情無法及時換證,對已提交申請的,不作為無證行為進行查處。復工復產企業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檢定周期到期的,適當進行延期檢定。對因疫情影響未能按時辦理特種設備生產等許可證換證,導致許可證書過期的,可在疫情解除后的3個月內重新申請換證。順延期間各企業切實承擔起主體責任,確保持續符合許可、認證等狀態。

  開通檢驗檢測“綠色通道”。積極推行“互聯網+檢測”服務模式,實現在線委託、樣品郵寄、在線打印檢測報告,為復工復產企業提供“一站式”檢驗檢測優質服務。尤其是對防疫用品和人民群眾生活必需品,做到立即檢、快捷檢。開通“江西省特種設備智慧監管大數據平台”,實現全省特種設備檢驗業務“一站式”辦理。對全省醫療機構,特別是疫情防控定點醫院的電梯、鍋爐、醫用氧艙、消毒壓力容器,到期的做到及時檢驗;對全省重點工程、特大型生產企業的特種設備,做到隨報隨檢。

  切實降低企業成本

  減免藥品醫療器械註冊收費。全省防疫用藥品、醫療器械免收註冊費,其他藥品、醫療器械註冊收費在原收費標準基礎上下調30%。即:藥品補充申請註冊費分別由0.54萬元、2.59萬元下降至0.378萬元、1.81萬元;藥品再註冊費由2.44萬元下降至1.708萬元。第二類醫療器械首次註冊費由7.81萬元下降至5.467萬元;變更註冊費由3.27萬元下降至2.289萬元;延續註冊費由3.24萬元下降至2.268萬元。

  減免檢驗檢測服務收費。鼓勵全省系統內各級各類檢驗檢測機構在積極主動提供服務的同時,減免企業相關服務收費,幫助企業

  降低成本。在疫情防控期間,支持省計量院對用於疫情防控的各類紅外體溫計實行免費檢測;省質檢院將各類委託檢驗收費按原標準降低20%;鎢與稀土國家質檢中心對小微型企業和困難企業的產品委託檢測收費按原標準降低20%;省食檢院將普通生產經營企業、小微生產經營企業的委託檢驗檢測收費分別按原標準降低20%和50%。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為市場主體創造公平、透明的市場環境。

  幫助企業降低融資成本。加強與有關金融機構溝通協作,加大“誠商信貸通”、商標和專利質押融資等推廣力度,為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申請股權、商標和專利質押登記開闢綠色通道,即報即辦,幫助企業擴大融資渠道,及時緩解融資難題。

  進一步嚴格市場監管

  嚴格食品安全監管。認真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全面加強食品安全監管,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嚴厲懲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確保疫情防控、復工復產等重點時段食品安全。啟動《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規範》地方標準制訂工作。

  嚴格藥品安全監管。嚴格落實監管責任,進一步加強對重點企業、重點產品、重點環節的監督檢查、抽檢監測,督促疫情防控相關產品生產經營企業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嚴格藥品、醫療器械監管執法,重點打擊無證生產經營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七類違法行為,切實保障疫情防控藥品、醫療器械質量。

  全面禁止野生動物交易。嚴格落實停止野生動物交易各項要求,宣傳食用野生動物的健康風險,組織開展全面檢查,加大執法處罰力度,關閉野生動物交易市場,停止野生動物交易,禁止在任何場所以任何方式經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對相關經營者一律停業整頓,經營場所一律查封,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機關。

  加強市場價格監管。密切關注疫情防控物資和生活必需品價格動向,及時查處口罩等防護用品制假售假、哄抬防護用品及製作原材料和基本民生商品價格等違法行為。引導企業加強自律,積極參與“保價格、保質量、保供應”系列行動。

  加強信用聯合懲戒。對抗疫重點企業受疫情影響產生的不良信用記錄,經企業主動糾正、消除影響后,縮短公示期限,減輕或免除信用懲戒。同時對涉及疫情防控的違法失信企業,考慮其特殊危害性,從嚴管理,即時公示。情節嚴重的直接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黑名單)。制定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實施意見,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積極推進信息共享,加大聯合懲戒力度,使其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全省12315投訴舉報渠道24小時暢通,及時處理消費糾紛,化解消費矛盾,切實保障人民群眾消費權益。積極促進消費行業復蘇復興,開展放心消費創建活動,提高商品服務供給質量,優化全省市場環境和消費環境,激發消費潛力。

  據了解,上述舉措執行期自發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底(有明確期限規定的從其規定)有效。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場監管總局另有政策的,全省市場監管系統遵照執行;如有重疊的,按上級政策執行。

責任編輯: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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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普法辦編寫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法律知識問答

  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記者任震宇)記者日前獲悉,為了引導廣大人民群眾深入了解疫情防控工作有關的法律知識,促進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開展,全國普法辦組織力量匯總整理了當前疫情防控工作有關的法律規定,形成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當前防控工作有關法律知識問答》,共二十三問。

  法律知識問答重點圍繞《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國境衛生檢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內容,為當前防控疫情提供了法律參考,着力推動依法防疫,將法治思維、法治方式貫穿疫情防控工作全過程。

  ●相關鏈接

  法律知識問答摘選

  問: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過程中,經營者的哪些行為屬於價格違法行為?

  答:《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註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此外,根據《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規定,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還包括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行為,以及違反明碼標價的規定等行為。

  問: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過程中,對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如何處罰?

  答:《價格法》第六章、《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五條詳細規定了各項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

  例如,對“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行為,《價格法》第四十條規定: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市場監管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市場監管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

  (二)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散布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當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罰。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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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發布最新舉措 五方面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務

  人民網北京2月15日電 (申佳平)記者從銀保監會官網獲悉,銀保監會近日發布《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務的通知》(下稱《通知》)指出,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動銀行業保險業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金融服務,助力打贏疫情防控的人民戰爭、總體戰、阻擊戰,更好地支持實體經濟發展,銀保監會近期將緊抓做好金融服務、加強科技應用、增強使命意識、完善制度機制、改善工作作風等五個方面的重點工作事項。

  一、做好金融服務,支持企業復工復產

  《通知》指出,各機構要全力支持疫情防控企業擴大產能。緊緊圍繞疫情防控需求,全力做好治療藥物、疫苗研發等衛生醫療重點領域,以及重要物資生產、運輸物流等相關企業的融資支持。用足用好中央政策,專設機制、充分授權、主動對接,降低融資成本,提供優惠利率和優質金融服務,支持企業恢復產能和擴大生產。鼓勵保險機構結合自身情況,為身處疫情防控一線的工作人員提供意外、健康、養老、醫療等優惠保險服務。

  要全面服務受疫情影響企業復工復產。各銀行機構要提早謀划、及時掌握企業信息,優化信貸流程,合理延長貸款期限,有效減費降息,支持受影響企業有序高效恢復生產經營。鼓勵保險機構通過減費讓利、適度延後保費繳納時間等方式,支持受疫情影響較重企業渡過暫時難關。鼓勵銀行保險機構積極拓展服務領域,在支付結算、融資規劃、產銷支持等更多領域,發揮機構自身優勢,提供特色產品、專業諮詢、財務管理、信息科技支持等增值服務。圍繞國家重大戰略,精準支持對宏觀經濟和區域發展具有重要帶動作用的項目工程。加大製造業貸款投放力度,加強供應鏈金融服務。

  《通知》提到,要積極幫扶遇困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做好轄內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服務對接和需求調查,對受疫情影響暫時遇到困難、仍有良好發展前景的小微客戶,積極通過調整還款付息安排、適度降低貸款利率、完善展期續貸銜接等措施進行紓困幫扶。加大對普惠金融領域的內部資源傾斜,提高小微企業“首貸率”和信用貸款佔比,進一步降低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成本。加大企業財產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出口信用保險等業務拓展力度,為小微企業生產經營提供更多保障。

  《通知》強調,要加大春耕春種金融支持。針對農村地區疫情防控特點,積極通過線上線下多種方式有效滿足農村地區基礎金融服務需求。加大涉農貸款投放力度,全力保障農副產品生產和春耕備耕農資供應信貸資金需求。鼓勵地方銀行機構建立農產品應急生產資金需求快速響應機制,支持疫情期間農產品保供穩價。支持保險機構穩步拓展農業保險品種,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穩定農業種養殖戶和农民生產經營預期。

  二、加強科技應用,創新金融服務方式

  《通知》指出,各銀行保險機構要積極推廣線上業務,強化網絡銀行、手機銀行、小程序等电子渠道服務管理和保障,優化豐富“非接觸式服務”渠道,提供安全便捷的“在家”金融服務。在有效防控風險的前提下,探索運用視頻連線、遠程認證等科技手段,探索發展非現場核查、核保、核簽等方式,切實做到應貸盡貸快貸、應賠盡賠快賠。

  同時,還要加強線下配套服務和宣傳引導。對於不習慣使用線上業務客戶,要針對性做好金融服務,提供定期存款自動到期續存、錯峰辦理養老金支取等便民服務。完善自助機具服務功能,放大字體、簡化頁面、加強引導,減少非必要的櫃面業務辦理。對客戶已熟悉使用的各類自助機具等線下服務方式,銀行機構要合理保留,已經撤銷的,要有效恢復或提供替代服務方式。

  三、增強使命意識,切實履行社會責任

  《通知》強調,各機構應當主動承擔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責任,倡導綠色、環保、健康投融資理念,更積極有效地將企業和個人保護生態環境、履行社會責任、踐行社會公德、誠信行為表現等情況納入信貸審批、產品定價和風險管理流程。積極投身公益事業,服務公眾、回報社會,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和能力,組織做好向疫情嚴重地區的捐贈支持。利用海外分支機構資源優勢,協助國內有關機構採購緊缺醫療防疫物資,提高跨境支付結算效率。

  四、完善制度機制,落實疫情防控要求

  《通知》要求,各銀行保險機構要全力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疫情防控,出現問題的要嚴肅追責問責。全面強化辦公區域和營業場所的衛生防疫,切實做好安全防護、設施清潔消毒、防護物品配備、提示公告發布等工作。以做好防疫管理為前提,合理安排營業網點及時間,做好櫃面人員的統籌調配,保障客戶服務安全有序開展。強化營業網點疫情防控要求,不得開展聚集性營銷活動。

  同時,應加強員工防疫關心關愛。切實關愛員工健康,關心員工家庭,加強員工疫情感染排查,動態掌握本單位人員防疫隔離情況,有效防範管控疫情風險。對於因疫情遇到困難的員工家庭,要積極通過工會支持、職工互助等方式,及時給予幫扶。對於直系親屬參加一線防疫工作的員工,要視情在工作安排和待遇上給予傾斜支持。

  五、改進工作作風,提升金融監管服務質效

  《通知》提到,銀保監系統要堅決服從黨中央統一指揮、統一協調、統一調度,做到疫情防控全國一盤棋。黨員幹部尤其是領導幹部要率先帶頭,身體力行,及時了解疫情防控變化,勇於承擔社會責任。對不服從統一指揮和調度、本位主義嚴重的,以及不敢擔當、作風漂浮、推諉扯皮的,要依紀依法嚴肅懲處。

  在疫情防控期間,除各級疫情防控指揮部統一部署外,不提不符合實際的要求,不搞標新立異的載體創新,不開不必要的動員會、座談會、彙報會等,讓基層把更多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控第一線。上級部門要掌握基層部門實際情況,主動為基層部門服務。

  《通知》還指出,各機構應加強業務學習。充分利用防疫期間專門工作機制,抓好重點工作,做好學習規劃。加強業務學習和知識儲備,提高專業素養,做到學以致用,增強解決突發複雜問題的專業本領和能力。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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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場監管局公布疫情防控期間價格違法典型案件

 
 中國消費者報合肥訊
記者 萬曉東)安徽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連日來持續加大對防疫用品、民生用品等重要商品的價格監管力度,2月中旬,安徽省市場監管局公布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第四批價格違法典型案件。     案例一:2月1日,淮北市濉溪縣市場監管局對安徽共團电子商務有限公司濉溪分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銷售的茄子、蘑菇等部分蔬菜不明碼標價,筍瓜銷售價明顯高於標價。該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三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第(三)項規定,構成不標明價格和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的違法行為。濉溪縣市場監管局正按照執法程序對該案事實進行全面調查,將於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二:2月5日,阜陽市市場監管局對永輝超市潁州萬達店進行檢查,發現該超市銷售的沂蒙土黑豬帶皮中方肉(49.8元/500克)、沂蒙土黑豬肋排(59.8元/500克)為福潤肉類加工有限公司和河南雙匯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特級品,與專櫃明碼標價簽的“沂蒙土豬肉”不符。該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構成採取抬高等級銷售商品,變相提高價格的違法行為。阜陽市市場監管局正按照執法程序對該案事實進行全面調查,將於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三:2月3日,淮北市相山區市場監管局對相山區仟佳惠全日鮮超市河北村店進行檢查,發現該商店銷售的金凱宇牌米酥(160g*10袋)、興瑞小花銀耳(60g*3袋)、川南爽口菜(103g*12袋)、川南紅油豇豆(103g*8袋)不明碼標價。該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三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構成不標明價格的違法行為。相山區市場監管局正按照執法程序對該案事實進行全面調查,將於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四:2月3日,阜陽市潁東區市場監管局對延生大藥房零售連鎖有限公司潁東區楊樓店進行檢查,發現該藥店銷售的84消毒液不明碼標價,且該藥店2020年2月1日從阜陽同泰保健品有限公司以3.5元/瓶的價格購進德州樂康產84消毒液60瓶,現以15元/瓶進行銷售。該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三)項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構成不標明價格和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等違法行為。潁東區市場監管局正按照執法程序對該案事實進行全面調查,將於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五:2月6日,六安市霍邱縣市場監管局對霍邱縣永生源大藥房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藥店銷售的“星美達”500ml裝醫用酒精不明碼標價。該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三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構成不標明價格的違法行為。霍邱縣市場監管局正按照執法程序對該案事實進行全面調查,將於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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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問題醫用口罩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新冠肺炎疫情還在蔓延,在這場沒有硝煙的戰鬥中,口罩不僅是必需品,更成為了斷銷品。而有人卻瞄準了“商機”,大發不義之財。

  近日,接連有警方偵破“天價口罩”“偽劣口罩”“三無口罩”案件。在這些案件中,不法商販或低價收購過期口罩,改頭換面再高價對外銷售;或沒有生產許可和生產條件,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口罩;或生產、銷售無生產日期、無質量合格證、無生產者名稱的口罩。這些問題口罩,在生產出來后被打着“醫用”“醫用外科”口罩的名義對外銷售。

  疫情當前,制售問題口罩的行為,究竟會涉嫌哪些犯罪?

  根據兩高兩部聯合發布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司法機關要依法及時、從嚴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犯罪,同時也要堅持公正立場,秉持罪刑法定原則,這是依法防治的總體要求。

  “醫用口罩是醫療器械,不同於普通的棉紗、海綿、活性炭等口罩,生產問題醫用口罩或將承擔更重的法律責任。生產、銷售非醫用問題口罩,應當對產品質量鑒定后再定罪量刑。在明確了這兩點之後,就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形,確定相應罪名了。”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潘自強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

  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台的《關於醫用一次性防護服等產品分類問題的通知》規定,醫用口罩屬於第二類醫療器械,生產醫用防護口罩需要取得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經營者應進行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醫用口罩包括:醫用防護口罩、醫用外科口罩、普通醫用口罩,而普通的棉紗口罩、海綿口罩、活性炭口罩不在此列。

  “《意見》中明確規定,要依法嚴懲制假售假犯罪。可以肯定地說,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問題口罩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潘自強說。

  根據《意見》規定,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關於醫用口罩的鑒定標準,可以參照國家標準GB19083-2010《醫用防護口罩技術要求》和行業標準YY0469-2004《醫用外科口罩技術要求》,若不符合上述標準的,可以認定為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的不合格口罩。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將過期口罩重新包裝再高價對外銷售的行為,儘管未以醫用口罩對外銷售,但銷售額滿五萬元,即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實施上述行為的,還將依法從重處罰。

  生產、銷售其他非醫用問題口罩,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還可能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銷售假冒商標的商品罪。生產偽劣口罩並假冒他人商標對外銷售的行為,銷售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同時觸犯以上兩個罪名,應擇一重罪處罰。具體而言,銷售額滿五萬元不滿二十萬元的,以銷售假冒商標的商品罪定罪;銷售額滿二十萬元以上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量刑。值得注意的是“三無口罩”並不能直接等同於質量不合格產品,應當依據相關鑒定意見進行判斷。

  潘自強指出,對於利用疫情期間人們的恐慌和市場的需求,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賣出天價口罩、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潘自強說,疫情防控期間,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規定,誠信經營,切實承擔起社會責任;廣大消費者需要提高警惕、通過正規渠道購買防護口罩,發現“偽劣”“三無”“天價”等問題口罩的,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防止更多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問題口罩流向市場。(記者 蒲曉磊)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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