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在第83屆國際電工委員會大會上強調 標準引領創新發展 質量成就美好生活

  新華社上海10月22日電 國務委員王勇21日在上海出席第83屆國際電工委員會大會開幕式,宣讀習近平主席致大會的賀信並致辭。

  王勇強調,習近平主席的賀信,充分體現了中國政府對標準化工作的高度重視,對加強標準領域國際合作、完善國際標準體系和治理結構的真誠願望,必將為推動新形勢下標準化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發揮重要的引領和促進作用。

  王勇指出,當前中國經濟正在邁向高質量發展,人民嚮往更高品質、更加美好的生活,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實施標準化戰略,健全高水平標準體系,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提升標準國際化水平,為全面提高經濟發展質量、人民生活質量提供有力支撐。中國作為國際電工委員會的成員國,願同各方一道,認真履行責任義務,深化務實交流合作,完善更加公平、合理、透明的國際標準體系,更好發揮標準化作用,積極推動經濟全球化向更加開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贏方向發展。

  在滬期間,王勇還來到國家電網500千伏靜安變電站、上海電器科學研究所(集團)有限公司和上海儀電(集團)有限公司,調研標準化和質量提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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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紙合同下的“暗礁” 未成年人校外培訓如何避“坑”維權

  當前,面向未成年人的各類校外教育培訓機構五花八門,質量參差不齊。記者調查發現,一些涉訴的教育培訓機構,在合同上大做“文章”,簽訂“霸王免責條款”、機構之間相互“轉包合同”甚至出現“陰陽合同”……不僅未成年人沒有獲得優質教育資源,家長維權也費時費力。

  家長“粗心大意”不看合同 問題機構打“擦邊球”逃避監管

  今年6歲的林林(化名)此前曾在北京市丰台區某幼兒園接受學前教育,並繳納數萬元託管費。2018年6月的某天,林林媽媽發現孩子身體有淤紅傷痕,經詢問,林林稱在幼兒園被外教老師掐了脖子、打了臉和後背,家人隨即報警。警方在調看監控與多方查證后確認,該外教不僅實施了毆打行為,而且本人不具有教學資質,事後已逃至境外。林林家人將該幼兒園訴至法院。

  類似林林所在的問題機構並不是孤例。教育部此前公布的數據显示,截至2018年11月30日,全國共摸排校外培訓機構40.1萬所,其中超過一半的機構存在問題需要整改。記者調查發現,當前各類未成年人教育培訓機構增長迅速,涉及未成年人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件數量也同步增長。北京市丰台區人民法院數據显示,近三年來,該院受理的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件同比增長超過50%。

  北京市一家從事小學課後補習培訓機構的負責人萬可(化名)告訴記者,正規教育培訓機構審核嚴格、經營範圍有限。但目前涉未成年人培訓機構行業有一套“潛規則”:在辦理營業執照時,在經營範圍中涵蓋技術培訓、教育諮詢等內容,進而直接招生開課。“這種做法不僅通過打‘擦邊球’逃避了監管,也向家長隱瞞了資質‘缺陷’。各培訓機構還自行制定格式合同,盡一切可能免責。”

  北京丰台法院方庄法庭法官李蕊表示,儘管國家教育法對教育培訓資質有嚴格規定,但在涉訴案件中發現,大量培訓機構並未取得辦學許可證,一些“教師”也並無相關教學資質,只是由在校學生、從事過教育工作的社會人員擔任,甚至有些還冒充“名師”。

  此外,學生家長法律風險意識嚴重不足,以致維權難。記者梳理近年來北京各級法院涉訴案件發現,一些培訓機構儘管同時面臨10多起訴訟糾紛,但不少家長仍然聽信宣傳交錢報名;有的家長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課程內容、已學課時等記錄相對較少,出現糾紛時舉證困難;還有一些家長雖簽訂了合同,但從未完整看過……

  “暗礁”叢生:“霸王條款”“轉包合同”“陰陽合同”

  據辦案法官介紹,近幾年大量涉訴案件表明,當前教育培訓機構簽訂的合同“暗礁”叢生。比如,合同內暗藏免責“霸王條款”、培訓機構之間相互“轉包合同”、簽訂“陰陽合同”等。

  ——只進不出,簽訂“霸王條款”。記者翻看一些涉訴案件合同發現,其中不乏免責、概不退費等無理規定。比如,“所有課程將在課程有效期滿后自動截止,未結束的課程將自動作廢,並不接受任何形式的退費”“合同簽署7日後,無論是否開課,不接受任何原因提出的退費請求”“培訓期間,出現任何安全事故概不負責”等“霸王條款”。

  ——“轉包合同”,隨意變更協議內容。李蕊介紹,一些教育機構出於經營原因將教育培訓課程和相關學員轉包給其他機構或公司,或隨意變更上課地點、時間、老師等協議內容,造成法律糾紛。2019年初,鄭女士與某早教機構簽訂《課程銷售協議》,支付學費4000元。然而,鄭女士的孩子剛上完三節課,該早教機構就將相關培訓轉給另一家培訓機構,不再開辦鄭女士報名課程。鄭女士要求退費,但該機構負責人僅在微信轉賬700餘元,餘款一直拒付。

  ——簽訂“陰陽合同”。萬可介紹,為提升業績,許多機構工作人員口頭許諾降價、加課等優惠條件,或簽訂“保過班”等額外協議,但合約內容往往只體現在一方合同中,成為所謂的“陰陽合同”,增加了消費者維權難度。2016年2月,王先生與某培訓中心簽訂《名校包過班入學協議》,並交納2萬餘元費用。2017年7月,王先生的孩子參加某優質中學小升初自主招生考試,因分數未達標未被錄取。王先生認為,根據合同約定,培訓中心應退還所有培訓費,但該培訓中心表示,“包過班”僅是培訓班的稱謂,其已提供培訓服務,不同意退款。

  未成年人校外培訓市場還需標本兼治

  面對“暗礁”叢生的培訓合同,消費者怎樣避“坑”維權?受訪專家表示,整治未成年人校外培訓合同亂象還需標本兼治。

  四川法邦律師事務所律師李佳澤表示,“霸王條款”多表現為格式條款,是一方提前擬訂,並具有免除己方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特徵。消費者在簽訂過程中應仔細閱讀合同內容,充分理解合同條款的真實原意。對存在分歧或模糊的條款,要提請對方詳細解釋說明其真實意思,並就模糊條款雙方的重新理解簽訂補充協議。

  “家長要提高甄別能力和證據意識。比如通過天眼查、中國裁判文書網等途徑查看相關機構的經營信息和涉訴信息;在簽訂合同和接受培訓服務過程中,要保存好原始材料並做好記錄;當出現改變合同內容時,消費者應將溝通錄音、視頻資料、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固定下來,一旦發生糾紛,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北京丰台法院方庄法庭法官金瀅說。

  西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師劉澤表示,行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嚴格履行校外培訓相關審批手續,規範培訓機構在許可範圍內招生,督促其主動對辦學資質、招生範圍進行披露,加大巡查力度,營造健康積極的經營環境。

  業內人士認為,當前未成年人教育培訓市場需求大、前景好,但還存在不少混亂的地方,亟待主管部門引導和規範。在合同方面,可以借鑒房屋中介市場的合同範本,加入強制性保護消費者的部分條款,從源頭上規範行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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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打傳規直普法大講堂—2019防止傳銷進校園遼寧行活動舉辦

  中國消費者報大連訊(記者 張恆)10月25日,第二期打傳規直普法大講堂—2019防止傳銷進校園遼寧行活動,在遼寧省大連市舉辦。本次活動由市場監管總局價格監督檢查和反不正當競爭局(規範直銷與打擊傳銷辦公室)主辦,中國消費者報社、大連醫科大學承辦,遼寧省打擊傳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遼寧省市場監管局、遼寧省教育廳、大連市市場監管局、大連新聞傳媒集團協辦。遼寧省高校2019防止傳銷進校園暨“抵制傳銷 我們在行動”主題宣傳周活動同步啟動。

遼寧省高校2019防止傳銷進校園“抵制傳銷、我們在行動”啟動儀式。郝軍攝

      據了解,來自大連市各高校的學生代表共2000餘人參加了本期打傳規直普法大講堂活動。活動現場,市場監管總局價監競爭局局長燕軍指出,目前我國打擊傳銷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效,但形勢仍不容樂觀,在打傳工作中,要一手抓嚴厲打擊,對各類傳銷活動實行零容忍態度,發現一起,嚴查一起,打早打小,進一步擠壓傳銷分子生存空間;一手抓防範教育,尤其是針對特殊人群的防範教育,通過開展類似打傳規直普法大講堂及防止傳銷進校園這樣的活動,普及防範傳銷知識,堅決斬斷傳銷分子伸向校園的魔爪,還校園一片清凈。傳銷危害極大,要形成全民抵制傳銷的氛圍,從每個人做起,從現在做起,共築防範傳銷銅牆鐵壁,讓校園、社區、網絡空間更加和諧美好。

活動現場。郝軍攝

        遼寧是教育大省,全省有100餘所高校上百萬師生,區位特殊,交通便利,一度是傳銷者青睞的地區之一。遼寧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打傳工作,各有關單位紮實開展專項整治,經過這幾年的整治,打擊傳銷工作取得顯著成效。今年6月17日凌晨,大連警方出動1000餘名精幹警力,一舉打掉陳某輝和班某拉為首的兩大傳銷組織,抓獲傳銷組織核心成員15人,骨幹成員129人,遣散傳銷人員1萬餘人,扣押車輛43台,凍結涉案賬戶近6000個、涉案資金8500萬餘元。

大連市公安局副大隊長梁建雄正在講課。郝軍攝

大連市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潘帥正在講課 。郝軍攝

       在本期打傳規直普法大講堂上,大連市公安局副大隊長梁建雄,以《傳銷犯罪,危害社會的毒瘤》為題,結合大連“5·22”特大組織領導傳銷專案偵破,剖析了傳銷團伙精心編織騙局、詐騙群眾錢財的犯罪成因及特點,向大學生們普及了如何識別傳銷、避免誤入傳銷陷阱的知識。大連市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潘帥,以《抵制傳銷,你準備好了嗎》為題,結合市場監管部門的打傳執法實踐,分析了聚集式傳銷和網絡傳銷的常用騙人伎倆,對大學生們如何運用法律武器防範傳銷進行了指導。發生在身邊的活生生的傳銷案例,讓大學生們感到震驚;執法人員通俗易懂的講解,讓大學生們增強了防範傳銷的自信。對於這場市場監管和執法部門送來的打傳法律知識及時雨,與會大學生紛紛表示點贊,並期待這樣的講座越多越好。

與會人員認真聽講座。 郝軍攝           

      據悉,來自廣東、湖南等市場監管部門代表參加了2019防止傳銷進校園遼寧行活動,旁聽了第二期打傳規直普法大講堂講座。

責任編輯: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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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坑了!買新房被索高額“居間服務費”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李洪濤)消費者想到購買一套售價七八十萬元的商品房,竟被索取8萬至12萬元不等的“居間服務費”。近日,郭先生等多名消費者向吉林省長春市消費者協會投訴,稱紅大匯誠售樓中心在未履行告知義務的情況下,收取“居間服務費”。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

  消費者投訴

  未告知收取居間費

  2018年10月29日,郭先生在紅大匯誠售樓中心3號樓定購了一套面積97平方米的商品房。售樓人員說房屋總價約87.5萬元,單價約0.9萬元/平方米。當日,郭先生以貸款方式購買此房。在銷售人員引導下,他通過POS機刷卡交了12萬定金。紅大匯誠售樓中心開具了一張12萬未加蓋公章的“居間服務費”。當時,郭先生僅僅以為這是購房定金款的收據。

  同年11月6日,郭先生到該售樓處交了首付款55.91萬元,並開具了首付房款收據。郭先生同時辦理購房貸款20萬元,總房款合計87.5971萬元。雙方簽訂購房合同。今年8月,開發商通知郭先生領取購房發票。在領取發票時,他發現,發票上房款總價是75.5萬元。經詢問,財務人員告知,有12萬元款項在刷卡時轉給了長春市升科行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第三方代理公司,所以不提供這12萬元的購房發票,此筆款項不作為購房款。對此,開發商沒有給出任何解釋。

紅大匯誠售樓中心。李洪濤攝                                   

       此時,郭先生才注意到,購房合同中显示房屋單價0.7808萬元/平米,房屋總價75.5萬元。購房過程中,有關轉給第三方代理公司款項一事銷售人員從未提及,購房合同上也沒明確第三方公司收取“居間服務費”相關事宜。面對眼前出現的狀況,郭先生感到十分不解。

  無獨有偶,還有幾名消費者在購買紅大匯誠售樓中心的房屋時,也被收取了高額“居間服務費”。

  日前,在長春市消協辦公室,消費者韓先生談到自己的購房經歷時顯得情緒激動。據韓先生介紹,2018年11月2日,他在紅大匯誠售樓中心定購買商品房一套,售樓員稱該房總金額為85萬元。當日,韓先生刷卡支付1萬元定金。同年11月5日,他到售樓處刷卡支付首付款38.91899萬元,共支付房款現金39.91899萬元,辦理貸款45萬元。

  今年9月初,開發商告知消費者簽訂合同。韓先生這才發現購房合同中,購房款金額及開具購房款發票是75.0925萬元,所交納的錢款與合同及發票所寫明的錢數不一致。韓先生到售樓中心交涉,被告知所交的錢款中,有8萬元是“居間服務費”,並已開票據,該費用不能算作房款,屬於中介公司的服務費用。韓先生查看當時的刷卡交費票據,發現8萬元“居間服務費”是被長春市升科行投資諮詢有限公司收取,服務費票據沒有收款單位的章。“因是在銷售中心購房交款,也沒有人說明,所以一直認為費用都是銷售中心收取的房款。”韓先生說道。

  多名購房的消費者認為,開發商售樓中心的上述行為,屬於欺騙行為。

  記者調查

  消費者獲退多收款

  近日,開發商長春紅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孫副總經理來到長春市消協,就郭先生等多名消費者的投訴情況進行說明,並就如果解決這些投訴進行了交流。

  孫副總經理表示,近幾年,該公司將主要精力放在開發等前期環節上,商品房銷售都是委託相關公司進行。該公司給銷售公司較高服務費用,同時約法三章,特別是房屋銷售價格事關利益問題,公司做出了不允許邁入紅線區的明文規定,並約定了違約責任。對銷售公司的違法違規問題,公司決不姑息,也不允許再有同樣問題發生在該公司開發的樓盤中。對於消費者的投訴,孫副總經理表示,將退回多收取消費者的購房款,並承擔多收費用相關利息。

  截至記者發稿時,投訴所涉及到的多收費款及利息,已全部退還給郭先生等消費者。

  專家觀點

  變相漲價涉嫌違規

  日前,長春市消協秘書長鍾萍表示,開發商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問題,態度端正,將涉及到同類問題購買者一併解決,同時,還應加強管理,避免違法違規、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現象再次發生。另外,希望地產公司與消協組織建立糾紛互通解決對接機制,共同努力營造和諧的消費環境。

  據了解,為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着力解決當前商品房銷售中存在的標價混亂,信息不透明、價格欺詐等問題,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吉林省專門對商品房銷售的明碼標價問題作出規定:商品房銷售要實行一套一標價,並明確公示代收代辦收費和物業服務收費,商品房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收任何未標明的費用。商品房銷售價格明碼標價公示后,可以自行降價、打折銷售,但漲價必須要重新申報備案。按照《 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文件要求,對取得預售許可或者辦理現房銷售備案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要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

  有關專家表示,開發商作為出售方向買受方提供相關的諮詢服務本就是其義務,而其向購房人虛報價格,一房兩價,將商品房出售價格劃分為專款價(服務費)和合同價,額外在商品房標價之外加價、另行收取未予標明的專款價(居間服務費),實屬變相漲價,規避法律和政府規定來達到多牟利的目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吉林省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屬於違規行為。此外,樓盤額外收取服務費屬於“陰陽合同”,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超出房款的部分,不在合同之內,不屬於雙方約定內容,屬於單方面強制行為,規避了當地調節房價的公共政策,又涉嫌偷逃稅款,因此不受法律保護。(李洪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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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葯監局通告83批次不合規藥品

  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記者任震宇)據國家葯監局官網消息,國家葯監局近日發布通告稱,經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檢驗院等9家藥品檢驗機構檢驗,標示為必康製藥新沂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等68家企業生產的83批次藥品不符合規定。

  經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檢驗院檢驗,標示為必康製藥新沂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天津金耀集團湖北天葯葯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3批次地塞米松磷酸鈉注射液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分別為有關物質、可見異物。

  經寧波市藥品檢驗所檢驗,標示為陝西興邦葯業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乳果糖口服溶液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微生物限度。

  經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檢驗,標示為海南惠普森醫藥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藻酸雙酯鈉注射液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可見異物。

  經遼寧省藥品檢驗檢測院檢驗,標示為蘇州二恭弘=恭弘=叶 恭弘 恭弘製藥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注射用哌拉西林鈉他唑巴坦鈉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含量測定。

  經大連市藥品檢驗所檢驗,標示為洛陽遠洋生物製藥有限公司生產的2批次滑膜炎片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含量測定。

  經重慶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檢驗,標示為四川旭陽葯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2批次牛黃解毒片檢查出其他植物組織。

  經雲南省食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檢驗,標示為黑龍江吳氏濟民製藥有限公司生產的2批次天麻追風膏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含量測定。

  經安徽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標示為江西廣炅中藥飲片有限公司、江西和碩葯業有限公司、亳州市貢葯飲片廠、湖北龔盛堂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安國市祁澳中藥飲片有限公司、江西藥都堂中藥飲片有限公司、江西致和堂中藥飲片有限公司、雲南福林堂葯業有限公司中藥飲片廠、成都鶴祥天葯業有限公司、成都吉安康葯業有限公司、安徽濟善堂中藥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12批次補骨脂不符合規定,標示為吉首湘泉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安徽黃太中藥飲片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援康中藥飲片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致良中藥飲片有限公司、銅陵禾田中藥飲片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金翼堂葯業有限公司、湖南省南國葯都中藥飲片有限公司、河北燕興葯業有限公司、安徽強正中藥飲片有限公司、江西和碩葯業有限公司、甘肅康樂葯業有限責任公司、北京明輝恆通葯業有限公司、慶陽神州同泰葯業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五芝中藥飲片有限公司、河北雙寧葯業有限公司、寧夏明德中藥飲片有限公司生產的16批次補骨脂(鹽補骨脂)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含量測定。

  經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檢驗,標示為安國市盛合葯業有限公司、河北康典葯業有限公司、河北森隆醫藥科技有限公司、河北順全隆葯業有限公司、安徽宏信葯業發展有限公司、安徽濟善堂中藥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健誠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安徽孟氏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安徽省金芙蓉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安徽鑫泰葯業有限公司、安徽葯知源中藥飲片有限公司、亳州廣源堂中藥飲片有限公司、亳州市佰世信中藥飲片有限公司、湖北道地藥材科技有限公司、兵兵宏康中藥飲片(十堰)有限公司、江蘇東蓮葯業有限公司、江蘇龍升葯業有限公司、江西兆升中藥飲片有限公司、酒泉市培豐中藥材生態種植加工有限公司、昆明道地中藥飲片廠、南城縣建洪中藥飲片廠、陝西興盛德葯業有限責任公司、芍花堂國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康泉堂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四川千方中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泓圃葯業有限公司、四川五芝中藥飲片有限公司、運城市神農中藥材有限公司、重慶市帛霖葯業有限公司、重慶泰爾森製藥有限公司、重慶芝草堂葯業股份有限公司、甘肅通渭通廣藥材有限責任公司、甘肅省國草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38批次淡豆豉不符合規定,標示為上藥宜興葯業有限公司中藥飲片分公司生產的1批次炒淡豆豉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性狀。

  經山西省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標示為安徽方氏製藥有限公司、江西康齊樂中藥材有限公司、江西藥都堂中藥飲片有限公司、雲南福林堂葯業有限公司中藥飲片廠生產的4批次防風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包括性狀、含量測定。(詳見附件)

  對上述不符合規定藥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已要求相關企業和單位採取暫停銷售使用、召回等風險控制措施,對不符合規定原因開展調查並切實進行整改。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求相關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藥品管理法》組織對上述企業和單位生產銷售假劣藥品的違法行為立案調查,自收到檢驗報告書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對相關企業或單位的調查處理並公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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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進博會”溢出效應 上海發放21張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臨時許可證書

  中國消費者報上海訊(黃曉宇 記者 劉浩)10月28日,上海市市場監管局為參加第二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的達能、雅士利、新萊特等企業頒發了21張“進博會”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臨時許可證書。

  為貫徹落實習總書記關於“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不僅要年年辦下去,而且要辦出水平、辦出成效、越辦越好”的重要指示,上海市市場監管局積極爭取市場監管總局政策支持,探索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監管領域“6+90+365”模式的制度創新,在守住食品安全底線同時,進一步放大“進博會”溢出效應,優化國際營商環境。

  記者了解到,為了給“進博會”參展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企業“6天”展會期間在展區展示提供綠色通道,市場監管總局委託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對“進博會”展區內展示的進口保健食品和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行使註冊審批權,並免於境外現場核查。上海市市場監管局通過發布公告、依法受理、專家審評,發放了21張第二屆“進博會”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臨時許可證書。

  “為放大‘進博會’溢出效應,上海市市場監管局爭取到市場監管總局對‘進博會’參展嬰幼兒配方乳粉企業更大政策支持。在聽取企業需求的基礎上作出流程上的創新,向參展企業頒發許可證是第一次。”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局長陳學軍指出。

  “去年,3個產品申請用時半個月,今年5個產品申請不到5天。”達能集團大中華區副總裁兼總秘書長吳俊財表示,今年他們擴大了展位面積,還將帶來更多的明星產品。

  據悉,今年進博會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參展企業持有臨時許可證書可在相關特殊區域增加“90天”的展示時間。根據市場監管總局授權,上海市市場監管局發放的“進博會”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臨時許可證書可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B型)延長使用3個月,還可通過優先境外核查使市場消費需求大的相關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更快實現“365天”在國內市場便利供應。對通過市場監管總局食品審評中心材料審評的、參加“進博會”展示的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申請,市場監管總局優先安排境外現場核查,加快審評審批進度。

  據介紹,上海市市場監管局作為首家參與食品領域境外核查的省級監管機構,今年11月份將派多名核查員參加由市場監管總局組織的“進博會”參展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企業境外工廠的現場核查。陳學軍表示,目前,市場監管部門針對進口產品如何在展銷會結束後繼續供國內消費者使用與購買這一問題設計簡化流程,未來將採取舉措為消費者提供更豐富的產品、更便捷的購買體驗。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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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修訂印發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制度

  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姜馨)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和職業資格制度改革精神,進一步完善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制度,近日,市場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修訂印發了《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計量作為國家質量基礎設施(NQI)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構建一體化國家戰略體系和能力的重要支撐。發展計量,人才為本。改革開放以來,針對我國計量人才隊伍的建設管理,主要建立起計量檢定員考核、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兩項制度。2016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要求“取消計量檢定員與註冊計量師合併實施”。為進一步完善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制度,為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計量人才保障,市場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修訂印發了《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文件明確,國家設置註冊計量師准入類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註冊計量師分為一級註冊計量師和二級註冊計量師,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製度,凡符合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均可報名參加考試。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和市場監管部門授權技術機構中執行計量檢定任務的註冊計量師須按規定進行註冊,其他企事業單位內部從事計量檢定工作的人員可根據需要取得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證書,作為具有相應能力的證明。新制度實施前取得的一級註冊計量師、二級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證書以及原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計量檢定員證》繼續有效。專業技術人員取得一級註冊計量師、二級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即視其具備工程師、助理工程師職稱,並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責任編輯:游婕

網站內容來源http://www.ccn.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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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公布

  新華社北京10月31日電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10章86條。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食品安全。2015年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的實施,有力推動了我國食品安全整體水平提升。同時,食品安全工作仍面臨不少困難和挑戰,監管實踐中一些有效做法也需要總結、上升為法律規範。為進一步細化和落實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解決實踐中仍存在的問題,有必要對《條例》進行修訂。

  《條例》強化了食品安全監管,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統一權威的監管體制,加強監管能力建設,補充規定了隨機監督檢查、異地監督檢查等監管手段,完善舉報獎勵制度,並建立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黑名單制度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條例》完善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食品安全標準等基礎性制度,強化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的運用,規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定,明確企業標準的備案範圍,切實提高食品安全工作的科學性。

  《條例》進一步落實了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細化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規範食品的貯存、運輸,禁止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並完善了特殊食品的管理制度。

  《條例》完善了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規定對存在故意實施違法行為等情形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並對新增的義務性規定相應設定嚴格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2009年7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7號公布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2019年3月26日國務院第4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保證食品安全。

  第三條 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分析食品安全形勢,研究部署、統籌指導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開展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統一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協助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家將食品安全知識納入國民素質教育內容,普及食品安全科學常識和法律知識,提高全社會的食品安全意識。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會商機制,匯總、分析風險監測數據,研判食品安全風險,形成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分析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還應當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分析報告同時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會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

  第七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隱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經進一步調查確認有必要通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應當及時通知。

  接到通知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進行自查,發現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停止生產、經營,實施食品召回,並報告相關情況。

  第八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發現需要對農藥、肥料、獸葯、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進行安全性評估的,應當向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提出安全性評估建議。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評估,並向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評估結果。

  第九條 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風險信息交流機制,明確食品安全風險信息交流的內容、程序和要求。

  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準

  第十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年度實施計劃。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年度實施計劃的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製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公開徵求意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公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地方標準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發現備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依法廢止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在其網站上公布廢止情況。

  第十二條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屬於地方特色食品,不得對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第十三條 食品安全標準公布后,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在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實施日期之前實施並公開提前實施情況。

  第十四條 食品生產企業不得制定低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要求的企業標準。食品生產企業制定食品安全指標嚴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食品生產企業制定企業標準的,應當公開,供公眾免費查閱。

  第四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有效期為5年。

  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整改措施;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六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公布新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和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目錄以及所適用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對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七條 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等有關部門明確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基本要求,指導食品生產經營者通過信息化手段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將嬰幼兒配方食品等針對特定人群的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風險較高或者銷售量大的食品的追溯體系建設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

  第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如實記錄並保存進貨查驗、出廠檢驗、食品銷售等信息,保證食品可追溯。

  第十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建立並落實本企業的食品安全責任制,加強供貨者管理、進貨查驗和出廠檢驗、生產經營過程控制、食品安全自查等工作。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協助企業主要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掌握與其崗位相適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隨機監督抽查考核。考核指南由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

  第二十一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委託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應當委託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生產者生產,並對其生產行為進行監督,對委託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安全負責。受託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合同約定進行生產,對生產行為負責,並接受委託方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在食品生產、加工場所貯存依照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製定的名錄中的物質。

  第二十三條 對食品進行輻照加工,應當遵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並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對輻照加工食品進行檢驗和標註。

  第二十四條 貯存、運輸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應當具備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設備設施,並保持有效運行。

  第二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委託貯存、運輸食品的,應當對受託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進行審核,並監督受託方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運輸食品。受託方應當保證食品貯存、運輸條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強食品貯存、運輸過程管理。

  接受食品生產經營者委託貯存、運輸食品的,應當如實記錄委託方和收貨方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貯存、運輸結束后2年。

  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貯存業務的,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委託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提供清洗消毒服務的,應當查驗、留存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和消毒合格證明。保存期限不得少於消毒餐具飲具使用期限到期后6個月。

  第二十七條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建立餐具飲具出廠檢驗記錄製度,如實記錄出廠餐具飲具的數量、消毒日期和批號、使用期限、出廠日期以及委託方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出廠檢驗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消毒餐具飲具使用期限到期后6個月。消毒后的餐具飲具應當在獨立包裝上標註單位名稱、地址、聯繫方式、消毒日期和批號以及使用期限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應當執行原料控制、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等制度,並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定期開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承包經營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並對食堂的食品安全負責。集中用餐單位應當督促承包方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擔管理責任。

  第二十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變質、超過保質期或者回收的食品進行顯著標示或者單獨存放在有明確標誌的場所,及時採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並如實記錄。

  食品安全法所稱回收食品,是指已經售出,因違反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超過保質期等原因,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不包括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繼續銷售的食品。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建設必要的食品無害化處理和銷毀設施。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按照規定使用政府建設的設施對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

  第三十一條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在市場開業或者展銷會舉辦前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妥善保存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登記信息和交易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食品安全案件調查處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確需了解有關信息的,經其負責人批准,可以要求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提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顯著標示,標示辦法由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 禁止利用包括會議、講座、健康諮詢在內的任何方式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虛假宣傳行為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十五條 保健食品生產工藝有原料提取、純化等前處理工序的,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原料前處理能力。

  第三十六條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項目對出廠產品實施逐批檢驗。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應當通過醫療機構或者藥品零售企業向消費者銷售。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但是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關於食品銷售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廣告按照處方葯廣告管理,其他類別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按照非處方葯廣告管理。

  第三十八條 對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聲稱具有保健功能。

  對添加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選擇性添加物質的嬰幼兒配方食品,不得以選擇性添加物質命名。

  第三十九條 特殊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內容應當與註冊或者備案的標籤、說明書一致。銷售特殊食品,應當核對食品標籤、說明書內容是否與註冊或者備案的標籤、說明書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銷售。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註冊或者備案的特殊食品的標籤、說明書。

  特殊食品不得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

  第五章 食品檢驗

  第四十條 對食品進行抽樣檢驗,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註冊或者備案的特殊食品的產品技術要求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進行。

  第四十一條 對可能摻雜摻假的食品,按照現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以及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和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製定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無法檢驗的,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制定補充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用於對食品的抽樣檢驗、食品安全案件調查處理和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第四十二條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申請複檢的,申請人應當向複檢機構先行支付複檢費用。複檢結論表明食品不合格的,複檢費用由複檢申請人承擔;複檢結論表明食品合格的,複檢費用由實施抽樣檢驗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承擔。

  複檢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承擔複檢任務。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未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出具的食品檢驗信息,不得利用上述檢驗信息對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等級評定,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六章 食品進出口

  第四十四條 進口商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規定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如實申報產品相關信息,並隨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格證明材料。

  第四十五條 進口食品運達口岸后,應當存放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指定或者認可的場所;需要移動的,應當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要求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大宗散裝進口食品應當在卸貨口岸進行檢驗。

  第四十六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根據風險管理需要,可以對部分食品實行指定口岸進口。

  第四十七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對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或者其委託的進口商提交的相關國家(地區)標準或者國際標準進行審查,認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決定暫予適用並予以公布;暫予適用的標準公布前,不得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通用標準已經涵蓋的食品不屬於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的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

  第四十八條 進口商應當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審核制度,重點審核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制定和執行食品安全風險控制措施的情況以及向我國出口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

  第四十九條 進口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召回進口食品的,應當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告。

  第五十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發現已經註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不再符合註冊要求的,應當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整改,整改期間暫停進口其生產的食品;經整改仍不符合註冊要求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撤銷境外食品生產企業註冊並公告。

  第五十一條 對通過我國良好生產規範、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認證的境外生產企業,認證機構應當依法實施跟蹤調查。對不再符合認證要求的企業,認證機構應當依法撤銷認證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二條 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及時進行風險預警,並可以對相關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採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退貨或者銷毀處理;

  (二)有條件地限制進口;

  (三)暫停或者禁止進口。

  第五十三條 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其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劑符合進口國家(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有要求的,還應當符合國際條約、協定的要求。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第五十四條 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實行分級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負責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改、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管理機制,改善應急裝備,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隊伍建設,加強應急培訓、演練。

  第五十六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設施等,立即採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會同同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進行調查處理。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事故單位封存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設施等予以保護,需要封存而事故單位尚未封存的應當直接封存或者責令事故單位立即封存,並通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與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在調查結束後向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同時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有關部門應當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予以協助。

  第五十八條 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定期對全國食品安全事故情況進行分析,完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措施,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對由下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監督管理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隨機監督檢查,也可以組織下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異地監督檢查。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可以直接調查處理下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食品安全違法案件,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調查處理。

  第六十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檢查員制度,依託現有資源加強職業化檢查員隊伍建設,強化考核培訓,提高檢查員專業化水平。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實施查封、扣押措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複雜的,經實施查封、扣押措施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延長期限不得超過45日。

  第六十二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多次出現入網食品經營者違法經營或者入網食品經營者的違法經營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第六十三條 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等部門根據食源性疾病信息、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和監督管理信息等,對發現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制定名錄及檢測方法並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法律、法規、國家相關標準以及相關衛生規範等要求的,應當及時調查處理。監督檢查的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五條 國家實行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獎勵。舉報人舉報所在企業食品安全重大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加大獎勵力度。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由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

  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資金納入各級人民政府預算。

  第六十六條 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結合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建立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黑名單制度,將食品安全信用狀況與准入、融資、信貸、徵信等相銜接,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二條以及本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

  (一)違法行為涉及的產品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或者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並出現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現死亡病例;

  (三)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真實情況;

  (四)拒絕、逃避監督檢查;

  (五)因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后1年內又實施同一性質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或者因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后又實施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對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時,應當依法從重從嚴。

  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本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在食品生產、加工場所貯存依照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製定的名錄中的物質;

  (二)生產經營的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標籤、說明書聲稱具有保健功能;

  (三)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選擇性添加物質命名嬰幼兒配方食品;

  (四)生產經營的特殊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內容與註冊或者備案的標籤、說明書不一致。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本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接受食品生產經營者委託貯存、運輸食品,未按照規定記錄保存信息;

  (二)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查驗、留存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和消毒合格證明;

  (三)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對變質、超過保質期或者回收的食品進行標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時對上述食品採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並如實記錄;

  (四)醫療機構和藥品零售企業之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向消費者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

  (五)將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

  第七十條 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行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七項至第十項的規定,或者不符合有關食品生產經營過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本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十一條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並遵守出廠檢驗記錄製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本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十二條 從事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貯存業務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 利用會議、講座、健康諮詢等方式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消除影響,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五款的規定進行處罰;屬於單位違法的,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罰。

  第七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不符合食品所標註的企業標準規定的食品安全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該食品,責令食品生產企業改正;拒不停止經營或者改正的,沒收不符合企業標準規定的食品安全指標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等單位有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違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一)故意實施違法行為;

  (二)違法行為性質惡劣;

  (三)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

  屬於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七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停止生產、經營,實施食品召回,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風險,未造成危害後果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對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可能需要行政拘留的,應當及時將案件及有關材料移送同級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需要補充材料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及時提供。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不符合行政拘留條件的,應當及時將案件及有關材料退回移送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經審查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立案偵查后認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予以行政拘留的,應當及時作出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不需要予以行政拘留但依法應當追究其他行政責任的,應當及時將案件及有關材料移送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

  第七十九條 複檢機構無正當理由拒絕承擔複檢任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無正當理由1年內2次拒絕承擔複檢任務的,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撤銷其複檢機構資質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十條 發布未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出具的食品檢驗信息,或者利用上述檢驗信息對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等級評定,欺騙、誤導消費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八十一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本條例對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處以30萬元以上罰款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決定。罰款具體處罰權限由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第八十二條 阻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八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發現單位或者個人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涉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將相關情況通報同級公安機關。

  第八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向他人提供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分。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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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法律邊界 讓捆綁搭售不敢“玩套路”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任震宇)近日,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聯合北京市消費者協會、北京陽光消費大數據研究院舉辦第三屆3·15互聯網消費論壇暨在線旅遊搭售法律與規範問題研討會,各方專家、學者對強行搭售行為的法律屬性、經濟屬性及規範治理等問題進行了研討。此前,北京市消協公布的《互聯網消費捆綁搭售問題調查報告》显示,88.00%的被調查者曾經有過被捆綁搭售的經歷,多集中於在線旅遊平台的機票和火車票預訂項目(詳見《中國消費者報》10月28日1版《八成消費者遭遇過捆綁搭售》)。

  觀點

  搭售可以,但不能侵權

  據北京市消協副秘書長陳鳳翔介紹,在線旅遊捆綁搭售問題目前主要集中在3個方面:一是明顯突出搭售選項、弱化無搭售選項,涉嫌誤導消費者;二是利用模糊或暗示性語言誘導消費者選擇收費項目;三是通過限制消費範圍或只提供捆綁搭售選項等方式,變相捆綁搭售商品或服務。

  商家為何執意要捆綁搭售,強行搭售行為的經濟根源在哪裡?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許光建告訴《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從生產者和經營者的角度看,搭售有其合理性,在利潤最大化目標的驅動下,搭售是一種競爭手段。它有利於企業控制其產品總體質量。經營者如果能讓消費者在購買自己提供的商品的同時再購買與該商品有互補關係的其他商品,就可以為自己的總體商品質量提供保障。如果消費者購買其他企業產品,則不一定能確保商品的總體質量。當搭售商品和被搭售商品在功能上有聯繫時,搭售有利於降低經營者的銷售成本,有時候也利於降低價格,所以搭售對消費者來說也未必完全是壞事。但從消費者角度來說,會認為搭售尤其是那種默認勾選或者捆綁式的搭售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從消費者權益這個角度來說,只有透明的、非捆綁的,保證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的搭售,才說得上是合理的。

  北京陽光消費大數據研究院執行院長陳音江告訴記者,強行搭售的“重災區”是在線旅遊行業,屢禁不止的根源主要在於其通行營利模式下的利益驅使。以機票為例,傳統機票銷售代理的盈利方式是航空公司按照銷售機票價格返還一定比例作為手續費。在這種“返點”模式下,代理機構每銷售一張機票大概能拿到4.5%至5%的手續費。但近年來航空公司開始提高直銷比例,降低代理費用支出,不斷縮小傭金比例,航司官網與在線旅遊平台的機票價格相差越來越小。但平台銷售一張機票的成本並未減少,當機票代理利潤不夠維持成本,更難實現營利目的之後,在線旅遊企業就想通過收取其他費用來“補”。因此,在線旅遊企業就通過搭售保險、酒店券或其他相關產品、服務來彌補成本或實現營利。

  對此,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會長何山表示,對搭售要分清是正常搭售還是強行、捆綁搭售,正常的搭售屬於營銷行為,如提供產品套餐,也提供無套餐的產品,消費者可以自行選擇。所以關鍵是不能違背消費者的意願。“在旅客購票環節中,一定要清楚、明白地把這些限制條件提示和告知旅客,以免旅客產生不必要的損失”。

  癥結

  法律和監管邊界不明確

  強行搭售並非互聯網經濟的“專利”,早在改革開放初期,由於市場供給短缺或者競爭不充分,就有不少生產者採用強行搭售的方式謀取利益。因此,1993年9月頒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就規定了“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時,該條款被刪除。根據當時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所做的說明,是因為考慮到對搭售行為的規範應以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為前提,《反壟斷法》對此已經做了明確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可不再作重複規定。對於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消費者應允許其自主設置交易條件,如果有不願意接受該條件的,可選擇與其他經營者進行交易,這屬於正常的市場交易行為,不予干涉。

  記者查詢發現,《反壟斷法》第十七條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五)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孫穎告訴記者,這一條款的實施前提是認定捆綁銷售的實施主體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但是《反壟斷法》對“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有很嚴格的條件,要確認某個企業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很困難。尤其在互聯網領域,相關市場的劃分已經不再明確,認定市場支配地位的難度變大。

  中國消費者協會法律部主任陳劍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有一些條款對強行搭售行為進行限制,通過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以及要求經營者履行不得強制交易的義務,對格式條款的規定等方式,對強行搭售的行為進行了規範,但由於比較分散,針對性不強。

  對搭售有相關規定的另一部法律是《电子商務法》,其第十九條規定:“电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但《电子商務法》是對電商領域進行規範的法律,對非電商線下實體渠道的搭售行為,無法進行規範。

  孫穎認為,在線旅遊行業之前一直在野蠻生長,再加上我國對在線旅遊代理商市場准入方面較寬鬆,導致目前在線旅遊代理商魚龍混雜,擾亂了旅遊市場的競爭秩序。另外,對在線旅遊代理商的規制存在“多頭管理”的問題,各職能監管部門監管邊界不明確,部門之間不能有效、及時地溝通與協調,這使得監管執法的工作難度提升。在法律方面,還存在處罰力度偏低的問題,使得企業寧可冒着被處罰的風險依然違法開展捆綁搭售業務。

  呼籲

  出台規範細則

  對於如何治理“強行搭售”,與會專家提出了一些建議。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對於和搭售相關的法律,應該整體看待,不能割裂看待,比如《消法》對消費者權益和經營者行為的規定,《电子商務法》對線上的“默認同意”等強行搭售行為的限制,《反壟斷法》對壟斷企業的要求等,需要用整體的視角進行看待,將這些法律綜合運用,才能有效治理強行搭售的行為。

  孫穎則建議,可以借鑒國外對旅行社監管的一些方式,對強行搭售的“重災區”——在線旅遊代理商實施更加嚴格的監管,可以分為3方面:一是提高在線旅行商進入旅遊市場的門檻,除了要求在市場監管部門獲得合法資質,還應獲得在線旅行社的經營許可證,並且繳納保證金;二是要求加大信息公開的程度,可探索建立旅遊網站數據庫,將在線旅遊代理商的備案信息通過網絡數據庫向社會公眾公開,對在線旅遊代理商的監管信息定期進行披露,構建關於在線旅遊監管信息的定期披露機制;三是可以引入專門針對在線旅遊網站的獨立第三方測評機構,從而構建關於在線旅遊代理商經營網站的信用評價指標體系,並進行定期評價、定期公布結果,對違規、違法的在線旅遊網站要及時進行披露,並引入市場退出機制。

  陳劍建議,正在起草過程中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在線旅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等法規,應該參考《电子商務法》中對強行搭售行為的規定,寫入更具體化的落地措施,如規定必須在初級頁面上以顯著的方式標識商品的原價;規定必須區分搭售和原來的商品和服務,並且分別進行標價;要給消費者設置明確的選項,用明確清晰的語言,防治誤導,在消費者進行最後結算前,必須進行二次確認等。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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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召開黨組擴大會議 傳達學習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

  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何可 姜馨)11月1日,市場監管總局召開黨組擴大會議,傳達學習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總局黨組書記、局長肖亞慶主持會議並講話。

  會議首先傳達了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上的重要講話,認真傳達學習了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公報。會議認真研究了在市場監管總局掀起學習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熱潮的具體安排。

  大家一致認為,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專題研究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充分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瞻遠矚的戰略眼光和強烈的歷史擔當,對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對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確保黨和國家事業的興旺發達、長治久安,都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會議認為,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站在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全面回顧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央政治局的主要工作,系統總結了黨和國家各項事業取得的新的重大進展,對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行頂層設計和總體部署,明確了“時間表”和“路線圖”,思想深邃、內涵豐富、實事求是、催人奮進,閃耀着馬克思主義真理光芒。

  會議強調,要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講話精神和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意義。要把全面系統傳達學習、貫徹落實好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首要政治任務,自覺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決策部署上來,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切實抓好貫徹落實。要把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與完成好當前市場監管各項工作任務結合起來、與科學謀划今後一個時期的重點工作和主要任務結合起來,確保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的各項部署在市場監管部門落實落細。

  會議強調,要按照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講話精神和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的部署和要求,構建科學高效的市場監管體系,進一步推動市場監管取得新成效。要不斷完善市場監管職能,實行權責清單制度,釐清政府和市場、政府和社會關係;要持續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善營商環境,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要嚴格市場監管、質量監管、安全監管,加強違法懲戒;要充分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創新市場監管方式,提升市場監管效能,開創市場監管工作新局面。

  總局領導甘霖、唐軍、田世宏、劉實、孫梅君、秦宜智、申長雨、李利、焦紅參加會議。總局總工程師、食品安全總監,有關司局負責同志列席會議。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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