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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國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10日上午在北京被執行死刑。
2007年5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鄭筱萸涉嫌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一案,並於5月29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鄭筱萸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宣判後,鄭筱萸不服,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於6月22日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一、二審認定的案件事實。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被告人鄭筱萸利用擔任國傢醫藥管理局、國傢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接受請托,為八傢制藥企業在藥品、醫療器械的審批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多次直接或通過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單位負責人給予的款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49萬餘元。
2001年至2003年,鄭筱萸先後擔任國傢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期間,在全國范圍統一換發藥品生產文號專項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未做認真部署,並且擅自批準降低換發文號的審批標準。經抽查發現,鄭筱萸的玩忽職守行為,致使許多不應換發文號或應予撤銷批準文號的藥品獲得瞭文號,其中6種藥品竟然是假藥。
source:http://money.hexun.com/2007-07-11/1013883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