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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漏偏逢連陰雨。近日,銀監會下發 《中國銀監會關於有效防范企業債擔保風險的意見》,明文禁止對以項目債為主的企業債進行擔保。發給銀行的這一紙禁令很可能會直接導致企業債遭到其最大的機構買傢保險公司的拋棄。而這對目前已經感受到公司債競爭壓力的企業債,無疑又是另一重打擊。
叫停
按照銀監會要求,各銀行即日起一律停止對以項目債為主的企業債進行擔保,對其他用途的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信托計劃、保險公司收益計劃、券商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等融資性項目原則上不再出具銀行擔保。
已經辦理擔保的,要采取逐步退出措施,及時追加必要的資產保全措施。
除此以外,銀監會還要求各銀行進一步完善融資類擔保業務的授權授信制度,將擔保等表外或有負債業務納入統一授信管理,並將該類業務審批權限上收至各銀行總行。
一位銀監會人士告訴記者,銀監會出臺該文主要出於風險考量。目前以項目債為主的企業債券期限一般為5-10年以上,投放於大型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技術改造項目,還款來源通常為項目租金收入、經營收入,受國傢宏觀調控政策、地區經濟發展等因素影響較大,項目能否如期建成和按期償還債券本息均存在較大風險,導致銀行履行償付責任概率較高。
而目前,部分銀行存在忽視企業信用風險、盲目為企業發債提供擔保的問題。監管層為此才專門出臺 《意見》防范銀行出現風險。
信用脫節?
然而,銀行拒絕擔保很可能會引發企業債在市場中的信用鏈條脫節,而被市場中最大買傢保險公司拒之門外。
記者瞭解到,企業債主要是大型國企的項目債券,由於這些國有企業通常都是銀行的長期客戶,在銀行擁有高額授信額度。因此,銀行通常都願意為這些企業集團客戶的項目進行擔保發行企業債。
現在,如果銀行不能進行擔保,這些項目僅僅依靠自身信用,或者依靠企業集團信用可能就無法達到AA以上。
據瞭解,通常保險公司是企業債市場最大的機構買傢。保險公司尤其是壽險公司,為瞭規避資產負債敞口、降低利率敏感性必須相應配置一定投資期限要求比較長的債券品種。而國內長債供給比較少,而企業債的期限以10年期為主,非常符合保險公司的投資需求。
渤海證券的研究院周喜告訴記者,按照2005年8月公佈的《保險機構投資者債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要求保險公司對企業債投資必須提供不可撤銷連帶責任擔保。
而作為擔保的機構必須是上年度國內信用評級在AA級以上的金融機構或者鐵路產業基金、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等國傢專項基金和上年末凈資產在20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非金融企業。
“現在,銀行不能夠再作為擔保機構出現,那麼企業債的信用鏈條中將缺失重要一環。而保險公司則很可能因此退出企業債市場。”一位激進的業內人士認為。
某保險公司投資總監告訴記者,目前保監會對此並沒有出臺新的規定。隻要符合保監會規定的評級要求,保險公司自己認可的企業債仍然可以投資。
盡管如此,該人士強調,因為沒有銀行擔保,所以企業債的信用風險就凸顯出來瞭。購買時候就需要更加註重企業本身的信用風險和財務狀況。
而另一位人士指出,公司債則可能成為保險公司新的選擇。盡管保監會近日出臺《關於保險機構投資公司債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表示,保險公司投資公司債與投資企業債的標準一碗水端平。“但毫無疑問,通常意義上講,對於投資者來說,那些國內能夠發債融資的大型國企的公司信用要比項目的信用要更好一些。”他說。
source:http://money.hexun.com/2007-10-29/101394846.html